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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7〕125号)
2022-05-04     (点击: )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我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我校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具体是指执行我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天津外国语大学,成果完成人为学校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软件著作权等;

(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

(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移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服务与管理,与科研处合署办公,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管理等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报批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各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汇总我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六)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拟转化成果的市场价格评估,按照国家法定的价格确定方式和程序,包括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对涉及作价投资事项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外投资事项登记及收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成果完成人进行收益分配预算、规范收益使用、编报收益决算等。

第十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并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应对科技成果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移转让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出成果转化申请;

(二)知识产权认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境外转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协商定价: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资产管理处组织成果完成人与受让单位进行初步定价,初步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推荐科技成果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四)处置审批并公示:评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资产管理处审批;评估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学校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交易合同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代表学校签订。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请;

(二)知识产权认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

(三)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格;

(四)制定出资方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资产管理处和成果受让方按照学校规定的协商程序进行充分协商,确定出资方案;

(五)处置审批并公示:评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资产管理处审批;评估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学校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作价投资的交易合同由学校委托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签订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变更手续,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七)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如发生异议,或在转化程序完成后发生变化,应当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依据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组织评议。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为企业提供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合作服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其管理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及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校教职工承担的横向项目或委托项目依照合同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须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价格、支付方式及收益分配等内容,成果共有的校外单位(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第十五条 对于拟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需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外国语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等合同草案。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及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七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学校所有,一律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学校分配部分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办法:

(一)如前期无合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扣除专利申请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后,9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内部分配方式由负责人确定),其余10%学校留存用于科研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前期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办法执行。

(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三)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者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可依第十七条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不给予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可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学校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拟分配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学校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助和奖励,并在绩效考核及职称评聘工作中,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量化考核及职称评聘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育,逐步建立以技术经纪人为主体的专兼职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团队,避免单兵作战,形成有组织的行为,协同发展,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教职工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及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责任。学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兼职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期间,应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与学校进行约定,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私自转化,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遵守学术道德,不得窃取、侵占他人成果,并对转化成果的可行性、成熟度、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天津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有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附件:天津外国语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附件

天津外国语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所有权人

知识产权号

及有效期限

转化方式

1.转让 2.许可

3.作价投资(作价入股)

转化预收益

(万元)

收益方式

进度计划

1.现金支付(①一次性付款②分期付款时间、金额) 2.股权(股份)

成果受让单位

受让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成果主要

完成人

身份证

号码

主要完成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完成人

及身份证号

成果完成人

亲笔签字

成果依托的科技项目

1.科研课题(产生该项科技成果的科研项目与来源情况,请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经费、来源单位法人名称)

2.自行研究

承 诺

确认转化该科技成果,不侵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包括其直系亲属,与受让单位不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或不当利益关联关系。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审核意见

该科技成果是否客观真实并在有效期内:

所有权人是否准确全面:

完成人是否完整:

是否同意按申请方式及预收益数额与计划进度转化:

有无其他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

意见

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来源:天津外国语大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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