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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试行)
2016-06-20     (点击: )

为了有效促进我校科研水平不断提升,为了更好地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支持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及时发布,特就学术著作的出版制定资助办法如下:

一、作者要求
       著作申请出版资助时,作者必须是天津外国语大学正式在职人员,并在著作“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中对此具有明示。

二、著作条件

1.一般应为原创学术研究著作。

2.独著;合著,第一作者应为天津外国语大学在职人员。

3.著作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万字。

4.著作为项目成果的,必须已结项,申请资助时应附上结项评价。

5.著作为博士论文的,必须已经过修改,申请资助时应附上博士论文原稿以及导师和答辩委员会的论文评语。

6.一般著作必须至少有一名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为之作序。

三、资助细则

1.每年11月至12月底之前,由科研处组织完成次年出版资助申请、评审、资助名单确定、资助协议签订工作。此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2.著作提出出版资助申请时,必须是至少已完成全书内容的80%,且确保次年3月底之前能全部完成并定稿。

3.每种著作首次申请出版资助未通过学校评审,在经过修改完善后只有一次重新申请的机会,但未按时定稿、未通过出版社审稿或未履行资助协议相关规定的,均不能获得资助,且不得重新申请。

4.出版单位原则上须由学校指定。

5.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学校有权视情况将其纳为具体的出版计划系列的组成部分,并明确规范标示。

6.著作中明示天津外国语大学出版资助的信息必须居于其他资助、成果来源等信息之前。

7.资助额度:一般著作和项目成果,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博士论文,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8.获得资助的著作,出版经费不足部分由作者自筹解决。

9.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管理,其他各类用于著作出版的经费资助均纳入并遵循本资助办法,由科研处统一审核。

10.在按资助协议要求正式出版著作后,作者凭出版合同和出版费用发票,由科研处审核后,一次性报销资助经费;同时,作者应无偿向校科研处、图书馆提供样书10册,以供资料存档及图书借阅之用。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相关通知和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3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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