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事业发展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参与决策、审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致力于发挥教学、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我校学术造诣较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的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50岁(含50岁)以下委员不少于五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负责确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裁决有关争议事项,审定发布会议纪要。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研究机构)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与科研工作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国际化发展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及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等内容通过分别制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章程予以规定。
教授委员会是基层单位的学术机构,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本单位的教授组成,委员数为不超过9人的单数,每个教授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委员构成应考虑本单位或部门的学科和专业布局,原则上担任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由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八条 各教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经所在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会议选举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退休、职务变动及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届中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前三项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学术状况和学术动态,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评审专家,优先推荐。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工作政策、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务;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专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组织规程、章程;
(八)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事务由秘书长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会议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的会议议题、日期、地点等,经秘书处提议由主任会议确定。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秘书处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可以申请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席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会议申报单,报告召开会议的原因和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采用会议评议、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是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的馈赠和宴请。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与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发布。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设置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教授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章程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各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校科研经费列支。
第三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